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
钟楼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8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320404XXX15343204321018010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主体编码 TE320404XXX153432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白杨路16号丁香苑10幢钟楼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52号(此业务属于市级权限,区级配合宣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部门规章】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 第七条 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道路运政机构则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部门规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纠纷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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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审核、决定 1工作日 材料齐全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其他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 第七条 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道路运政机构则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部门规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9-88890417,0519-8889107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钟楼区白杨路16号丁香苑10幢钟楼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52号(此业务属于市级权限,区级配合宣传)
咨询方式
  • 0519-88890417,0519-8889107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