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8010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320404XXX15343204321018010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钟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编码 | TE320404XXX153432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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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 第七条 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道路运政机构则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部门规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9-88890417,0519-8889107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